(2016)闽05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位四麦与颜白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四麦,颜白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996号原告位四麦,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颜白芸,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四麦与被告颜白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被告颜白芸为石狮市博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拟另行起诉石狮市博瀚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四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四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位四麦负担。审判员 李妮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