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亚文诉丁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文,范亚东,丁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08号原告杜亚文。委托代理人冯龙。被告范亚东。被告丁伟。原告杜亚文诉被告范亚东、丁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亚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龙与被告范亚东、丁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亚文诉称:2015年3月3日,经孙绍华介绍,原告杜亚文与赵存才等10人为被告丁伟、范晓东建楼做木工模板,工程完工后,经技术员孙绍华验收核算,原告共计做工10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钱37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故诉讼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范亚东、丁伟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主体资格不够),应依法驳回。事实是:二答辩人共同建楼房(共六层),聘用孙绍华为施工技术员,具体管理施工质量,二答辩人根本不认识干活的工人,是孙绍华找的赵存才,经双方口头协商,二答辩人将建楼的木工模板活承揽给赵存才,因原告杜亚文等人分别住在塔山、大兴乡、高桥镇的农村,二答辩人根本不认识,是赵存才一人承揽加工模板和支模板,是他雇佣的其他人,孙绍华也根本不认识杜亚文等人,如何介绍?二答辩人给赵存才提供的新木材和楼房图纸,由其加工、制作模板并支模板,先期付给赵存才5万元承揽费,他是如何给其他10多个人分配的,二答辩人不清楚,因后期支的模板不符合质量要求,让赵存才重新返工,赵存才再也不来了,害怕二答辩人让他赔偿经济损失。因其他工人是赵存才雇佣的,跟他要工钱,赵存才串通其他人以追索劳动报酬起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因本案是与赵存才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二答辩人与原告杜亚文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无理诉讼请求,以显示公正。本院认为,赵存才与被告范亚东、丁伟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杜亚文系赵存才雇佣的模板工,其与赵存才系雇佣关系,其应向赵存才追索劳动报酬,本案原告杜亚文所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杜亚文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