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贵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孙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荣,孙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6994号原告李贵荣,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平,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金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贵荣诉被告孙建平、孙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4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荣的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孙建平的委托代理人丁书洪,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贵荣诉称:2015年3月16日19时12分,原告乘坐李云驾驶电动车与被告孙建平驾驶号牌沪L9XX**小轿车在位于沧泾路出九泾路东约2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人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孙建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XXX伤残。另查明,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投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902.71元,残疾赔偿金190,84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5,0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0,1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要求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孙建平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残疾赔偿金为211,848元。被告孙建平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确认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不计免赔险。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的损失。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对,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上海市���六人民医院诊治并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25日,后又转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10日。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04,032.71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210元)。2015年11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上海申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2015年12月8日,该鉴定所出具申医(2015)临交鉴字第073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贵荣肢体交通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损伤后休息期24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鉴定,原告预付鉴定费1,950元。本案事故车辆沪L9XX**小型轿车系被告孙建平所有,该车辆在被��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有不计免赔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原告与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就下列费用达成一致:残疾赔偿金158,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护理费6,0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误工费20,2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95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另外,原告与被告孙建平就律师费3,000元达成一致。以上事实,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司法鉴定意���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事故车辆沪L9XX**小型轿车已向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孙建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80%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沪L9XX**小型轿车同时向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故对于被告孙建平应承担的赔偿款,由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由被告孙建平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项目及相应的数额问题。对于残疾赔偿金158,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护理费6,0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误工费20,2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950元,原告与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达成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金额为104,032.71元。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医疗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于律师费3,000元,原告与被告孙建平达成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各项费用中,由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衣物损300元,合计120,300元;剩余医疗费94,03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剩余残疾赔偿金54,886元,护理费6,0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误工费20,200元(含内固定取出术),交通费4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182,468.71元由被告人保上海市青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80%计145,974.97元。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孙建平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李贵荣120,3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贵荣145,974.97元;三、被告孙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贵荣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被告孙建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宙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