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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770号原告陈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