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品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078号原告深圳市品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路百富汇工业区D栋。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余亮,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田洋五路A4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新才。原告深圳市品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约定被告以单价172元向原告采购明纬电源(型号CLG-150-48A)1000台,总价人民币172,0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货值94,600元)、同年10月28日(货值77,400元)向被告送达约定的1000台电源,并经由被告工作人员肖艳签收。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总价30%的定金及2016年1月21日支付10,000元的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的两张支票全部跳票。至今被告仍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10,400元,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1,872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0,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暂计1,87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约定被告以单价172元向原告采购明纬电源(型号CLG-150-48A)1000台,总价人民币172,0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货值94,600元)、同年10月28日(货值77,400元)向被告送达约定的1000台电源,并经由被告工作人员肖艳签收,且加盖了被告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采购专用章。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了货款总价30%的定金人民币51,600元,并于2016年1月21日支付了货款10,000元后,仍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400元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出货单、支票及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明确,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0,4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有出货单、支票及退票理由书等证据为凭,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货款的利息损失,因双方约定不明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2月30日(起诉之日)起计付至本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高通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品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0,4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10,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2月30日起计付至本院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3元及保全费1,122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满 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宜然(兼)书记员 李 玉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