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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建运申请执行高全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运,高全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运,又名王建军,男,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高全占,又名高占,现住达旗树林召镇。王建运申请执行高全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13)达法保字第6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全占所有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全占所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喜平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