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康,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