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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康,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