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仲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马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财保4号申请人马某,女,2005年1月31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牛某,女,1979年4月4日生,无业,系马某母亲。被申请人马仲平,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马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仲平持有的马慧君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李鑫名下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0元及房屋一套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牛录林(身份证号码X)提供的其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天房权证北字第X号,建筑面积75.91㎡)。二、冻结被申请人马仲平持有的马慧君(身份证号码X)名下存于天水市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三、冻结马仲平持有的李鑫(一代身份证号码X二代身份证号码X)名下银行存款。上述被查封担保财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居住、保管,不得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晨曦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胡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