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99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7666。被告:黄某,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同意给双方半年时间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玉娟冼日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