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483号曹三贵申请执行张珍明、李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三贵,张珍明,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曹三贵,男,土家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德江县玉水办事处团结街。被执行人张珍明,男,自然情况不详,住德江县稳坪镇同心村。被执行人李虹,女,土家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德江县青龙街道柏杨社区。本院在执行曹三贵申请执行张珍明、李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珍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曹三贵借款19000元人民币,李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珍明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兑现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腾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雄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