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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都广明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广明,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71号原告都广明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堂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广明诉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广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价值87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都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郴州市广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俊斌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