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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孔红星与马阳阳、马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红星,马阳阳,马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孔红星。被执行人马阳阳。被执行人马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红星与被执行人马阳阳、马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红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