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贾丽文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丽文,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贾丽文。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代表人XX,村长。申请执行人贾丽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农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劳务费454600元、利息154000元、案件受理费4943元、执行费853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