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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90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