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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才买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开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69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小区B栋2单元3楼2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伙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宗乾,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开才,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才买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显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