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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维龙与吴先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龙,吴先忠,王传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214号原告:陈维龙,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吴先忠,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王传涛,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71987-9),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41号。代表人:姚江,经理。本院在审理陈维龙诉吴先忠、王传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龙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维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