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海燕与王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燕,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燕。被执行人:王立平。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海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