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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海燕与王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燕,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燕。被执行人:王立平。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海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0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