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65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王XX,赵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651号原告郝XX。被告王XX。被告赵X。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与被告王XX、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XX撤回对被告王XX、赵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52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