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2016)湘31民终338号莫桂丰与吉首迎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桂丰,吉首迎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桂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迎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维。莫桂丰因与被上诉人吉首迎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桂丰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桂丰撤回上诉。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