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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6民初308号原告:何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父亲义务,双方经常争吵打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协议离婚未果,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原、被告的诉、辨理由,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确定本案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双方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抚养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二、财产问题:1、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共同债权、债务。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原告何某陈述举证: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现二子均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负担。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创维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被褥十铺十盖;夫妻共同财产:奥克斯冰箱一台、电脑两台、摩托车一辆、缝皮机一台。2003年分得承包地15亩。原告要求分割缝皮机一台、电脑一台,其余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共同债权:被告哥哥李志广借原、被告10000元,被告妹妹李荣华借原、被告10000元;共同债务:被告出国时,原告借原告哥哥何忠信30000元,为养育孩子借原告舅舅李艳春20000元。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被告李某陈述举证:孩子基本情况同原告陈述。长子李某乙现已年满10周岁,应由李某乙本人选择与谁一起生活,被告要求抚养长子李某乙,原告抚养次子李某丙。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基本情况同原告陈述,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同原告陈述。婚后承包耕地5亩,承包人为被告李某。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提交证据:长子李某乙书面意见,证明内容:长子李某乙自愿与被告生活。经对上述证据质证,原告何某对被告李某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非长子李某乙的笔迹。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采信的理由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系长子李某乙书面意见,有李某乙本人签名、手印,原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反驳其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现二子均随被告生活,长子李某乙已年满10周岁,其自愿要求随被告生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创维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被褥十铺十盖。夫妻共同财产:奥克斯冰箱一台、电脑两台、摩托车一辆、缝皮机一台。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长子李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其自愿表示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次子李某丙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按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的30%计算,计331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长子李某乙抚养费,由被告李某承担次子李某丙抚养费。原告要求取回婚前个人财产,应予支持。调解中原告要求分割缝皮机一台、电脑一台,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奥克斯冰箱一台、电脑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均无异议,予以支持。原、被告其它之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次子李某丙由原告何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李某承担;婚生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何某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原告何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长子李某乙抚养费3315元,由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何某次子抚养费3315元,各至两子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创维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组合家具一套、被褥十铺十盖,归原告何某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缝皮机一台、电脑一台,归原告何某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奥克斯冰箱一台、电脑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将原告何某应得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交付于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