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咸强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2行初22号原告:咸强。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庆章,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强不服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强负担。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