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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郑杰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郑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764号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5号。负责人宋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禹明。被告郑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郑杰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