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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有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有春。1983年8月31日因盗窃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一个月;1985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铁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4月23日因流氓被哈尔滨铁路局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5年5月6日、2009年12月15日分别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200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25日被释放;2014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有春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国盛、被告人郑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有春在本市大世界商场东门前,扒窃白某某羽绒服衣兜内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889元。二、2015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郑有春携带木柄单刃折叠尖刀到本市商业街中段路西,扒窃王某某羽绒服衣兜内朵唯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3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王淑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白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何某、蔡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定州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定州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书,定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铁力县人民法院(85)刑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哈尔滨铁路局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哈铁劳教(90)第2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8)哈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京劳审字(2005)第1523号、(2009)第36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定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及定州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有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携带凶器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有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郑有春退赔失主白某某赃款二千八百八十九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没收被告人凶器木柄单刃折叠尖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军红审判员  白亚宾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航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