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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连保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连保,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余连保。被执行人王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连保与被执行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划拔了被执行人王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