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连保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连保,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余连保。被执行人王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连保与被执行人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5日划拔了被执行人王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