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财保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承良旺、顾福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良旺,顾福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00015号申请人:承良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顾福永,男,汉族,住仙居县。申请人承良旺与被申请人顾福永为诉前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顾福永所有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已被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顾福永所有的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晨?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