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包玲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包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玲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002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玲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玲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玲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包玲花(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6的存款人民币42176.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