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随小龙与刘影、邢思玉、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小龙,邢思玉,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83号原告:随小龙,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影,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思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随小龙诉被告刘影、邢思玉、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