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聊城市运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聊城市运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杨金光,李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87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秀,男,农民。被执行人聊城市运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杨金光,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金光,男。被执行人李正,男,无业。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秀、聊城市运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杨金光、李正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