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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用芳与被告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用芳,蒋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14号原告蒋用芳,男,1973年9月出生。被告蒋井新,男,1983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用芳与被告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蒋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用芳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