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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雁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雁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2号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MANNING)委托代理人康丹,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雁宾,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受理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雁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