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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彩霞与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霞,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女,出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73865-5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彩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归还购房款578078元;2、以本金578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至2015年8月30日已发生159549.53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郭彩霞截止2015年7月31日的按揭贷款利息损失;3、向申请执行人郭彩霞支付房屋租金32000元;4、负担一审诉讼费564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136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合计784406.5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亦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期本院还受理了余敏、崔敏、方翠艳、蔡文叶、周超斌、陈东勤、彭浩、晏进辉、苟强、罗岗强、郑大者、徐保民、莫玲、陈建华、潘凌飞、胡竞、邓志贵、黄维尧、章翠燕、苟裕龙等人分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多宗执行案件。执��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蘭华国际商住楼一、二、三层建筑房屋,并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上述案件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期间,2016年4月6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向本院函告蘭华国际2号商住楼2、3层因涉及陕西省汉中恒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涉案财物,建议本院依法终止执行。本案应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40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