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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9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丹士与曹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士,曹军兰,陆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9735号原告朱丹士。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士与被告曹军兰、第三人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丹士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