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衣长清、肖茉荣与衣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长清,肖茉荣,衣爱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886号原告:衣长清,男,1945年3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肖茉荣,女,1947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衣爱军,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衣长清、肖茉荣诉被告衣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长清、肖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衣长清、肖茉荣承担。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