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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16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被告向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某某的银行账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某某所有的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为1908077001002183501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