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翟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翟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15号原告王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邝晓光审 判 员 夏康红人民陪审员 冯国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