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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翟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翟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15号原告王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邝晓光审 判 员  夏康红人民陪审员  冯国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