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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392号原告白某。被告薄某。原告白某诉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白某送达开庭传票,由原告白某本人签收,原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