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392号原告白某。被告薄某。原告白某诉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原告白某送达开庭传票,由原告白某本人签收,原告白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