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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6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程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某车牌号冀F×××××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