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玉琴与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琴,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159号原告黄玉琴,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秋雄,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双碧,男,成年,住惠安县。被告许朝文,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玉琴与被告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琴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