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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玉琴与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琴,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159号原告黄玉琴,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秋雄,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双碧,男,成年,住惠安县。被告许朝文,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玉琴与被告潘秋雄、林双碧、许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玉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琴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