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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唐林、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唐林,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53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原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告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唐林,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唐林、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唐林、济南市长清区归德三丰农场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杨卫国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