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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168号原告:周某,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恒昌财富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局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