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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赵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赵丽娟,徐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25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孔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承宇,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员工,住济南市。被告赵丽娟,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徐洪亮,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赵丽娟、徐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称,被告赵丽娟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银商pos贷,授信80万元,并在网上签订了授信合同,被告赵丽娟分3笔借款,金额分别为0.1万、49.9万、30万,以上贷款都在网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期限都为三个月,合同利率约定按年利率10.76%执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执行。现0.1万已正常结清,现49.9万及30万2笔已逾期,截至2015年10月20日,499000元本金及欠息53997元;300000本金及欠息32281.26元。逾期后原告催收,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签署《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承诺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贷款本息,但到期未履行。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799000本金及欠息86278.26元,共计885278.26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嗣后利息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计收);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凭证查询打印清单一份;2、个人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各一份;3、证明一份;4、欠本息清单一份;5、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30日,被告赵丽娟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贷款,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9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赵丽娟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两笔贷款年利率均为10.76%,还款方式均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5年5月11日,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出具了客户还款履约承诺书,载明截至2015年5月11日,欠原告本息824479.08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两被告未按承诺履约。本院认为,被告赵丽娟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丽娟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利息,逾期后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承诺还款后仍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两被告按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利息(截至2015年5月11日)共计824479.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824479.08元以约定利率10.76%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0元,由被告赵丽娟、被告徐洪亮负担。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