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彦春与董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春,董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752号原告郭彦春,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董大学,又名董书学,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春与被告董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彦春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