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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彦春与董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春,董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752号原告郭彦春,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董大学,又名董书学,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春与被告董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彦春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