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XX与苗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魏XX,女,汉族。被执行人苗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苗XX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前履行判决书对其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的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