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140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