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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140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