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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巨东与陈开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巨东,陈开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560号原告:马巨东,男,回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驾驶员。被告:陈开准,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李晓芳,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巨东与被告陈开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巨东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巨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巨东负担。审判员  王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