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巨东与陈开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巨东,陈开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560号原告:马巨东,男,回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驾驶员。被告:陈开准,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李晓芳,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巨东与被告陈开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巨东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巨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巨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巨东负担。审判员 王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