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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津011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年津01**行初7号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法定代表杨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大厦A座2楼。法人代表人赵增琦,局长。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捷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吴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稼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