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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凯与宿迁市虹源涂料有限公司、朱良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宿迁市虹源涂料有限公司,朱良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60号原告王凯。被告宿迁市虹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中电电气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燕舞,经理。被告朱良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宿迁市虹源涂料有限公司、朱良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王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