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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时二保与时三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二保,时三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27号原告时二保,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生。被告时三保,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二保诉时三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二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二保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二保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时二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