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时二保与时三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二保,时三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27号原告时二保,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生。被告时三保,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二保诉时三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二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二保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二保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时二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