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4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治国申请执行刘东耀、樊爱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国,刘东耀,樊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186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东耀,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樊爱林,女,汉族,住包头市青山。王治国申请执行刘东耀、樊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东耀、樊爱林71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