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红生、张梅双与李云、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生,张梅双,李云,张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生。申请执行人张梅双。被执行人李云,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晓辉。关于李红生、张双梅申请执行李云、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云名下车牌号为AKZ4**雷克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